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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安全监察分局
 机构职能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分局
 

机构设置


 
 
(一)分局领导

    1、局长 唐丁友    2、书记 刘自初    3、副局长 杨 红    4、副局长 杨相坚

    5、监察专员 肖剑峰    6、副调研员 黄松枝    7、副调研员 李秀堂
(二)内设科室

1、办公室(行政许可办公室)     2、安全监察室     3、事故审查科室


机构职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9 6号)、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娄底监察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煤安办〔2006〕6号)文件精神,娄底监察分局为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娄底市、邵阳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要职责

    在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划定区域
           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建议。
    (二)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安全投入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实施重点监察
           、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
           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三) 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
           ,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煤矿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
           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 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
           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 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
           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七) 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依法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
           工作。
    (八) 配合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组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负责煤
           炭企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九) 按照职责范围,对提供煤矿设计、评价等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十) 负责对煤矿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 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
    (十二) 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分局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三) 承办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娄底监察分局设三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加挂行政许可办公室)
    1、 负责分局的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督办及机关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
    2、 承担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的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的受理、送达、公告等工作。
    3、 负责煤矿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报湖南局备案),并对煤矿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
        监督管理;指导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4、 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审批工作。
    5、 按照职责范围,对提供煤矿设计、评价等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6、 负责分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监察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7、 负责分局公务接待及对外关系协调。
    8、 负责分局财务资产管理、预算及日常财务工作。
    9、 负责分局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搞好检查监督。
    10、 负责分局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及物业管理工作。
    11、 参与和协调煤矿监察执法工作。
    12、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安全监察室
    1、 依法监察划定区域内各类煤矿(以下简称煤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
    2、 依法监察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仪器仪表安全情况,安全标志情况,安全费用及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的提取、缴纳和使用情况。
    3、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职工
        意外伤害保险情况,并负责煤矿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
    4、 依法监察煤矿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5、 组织对煤矿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
        政处罚,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6、 依法监察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收。
    7、 配合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及监督管理;开展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按照职责范围,
        负责煤炭企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批管理。
    8、 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
    9、 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
    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事故审理室
    1、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或上级授权,负责组织划定区域内煤矿事故的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2、 拟定一般事故的处理意见,下达批复文件。
    3、 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和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
    4、 负责划定区域内各煤矿事故的信息报送,负责煤矿事故统计分析。
    5、 负责协调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 协助和参与煤矿监察执法工作。
    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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